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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专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09-05-03
中专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(试行)
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,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,确保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,建立有利于学生宿舍生活秩序,根据国家教委第13号令发布实行的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在校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统一管理。学生按指定房间号、床号住宿、不准私自调整宿舍、床铺。
第四条  学生宿舍楼宿舍宿管室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。除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外,非学校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宿舍,严禁学生宿舍留宿外来客人,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。
第五条  学生应按时作息,禁止提前下课进入学生宿舍,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迟归学生宿舍。
第六条  学生上课期间一律不会客,课余时间有客人来访者,宿舍值班室执勤人员负责传呼学生到会客室会客,为确保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,任何学生不准将客人带入学生宿舍。
第七条  每宿舍选一名宿舍长,负责本宿舍的生活、安全及卫生值日安排。
第八条  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、歌唱、弹奏乐器、打球等,随时保持宿舍安静,不得影响他人休息。
第九条  宿舍禁止吸烟喝酒、猜拳行令等。学生一般不得在宿舍就餐,不乱倒垃圾和剩余饭菜。
第十条   宿舍公共设施不得拆动和携出室外,要爱护公物,节约用水。严禁在宿舍使用个人电器。
第十一条 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,要按时起床、就寝、熄灯。宿舍内按要求布置和清扫。
第十二条  学生离开宿舍要及时锁门关窗,注意安全保卫。
第十三条  为优化学生宿舍管理,宿舍管理员、学生会干部及值班班主任要按照要求履行职责,大胆工作。学生在宿舍的一切违纪行为,各级管理人员要如实记录,作为学生的考评依据,并视情节轻重报学生处,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四条  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
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
学生处
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